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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享 | 虚开发票单位犯罪,对个人判处罚金被改判

明税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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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开发票类犯罪,构成单位犯罪的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再判处罚金。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,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诉提出“本案系单位犯罪,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不应判处罚金”,二审法院做出改判,撤销了对所有个人的罚金。

案情简介

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,被告人聂某作为阳×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伙同公司员工高某某、周某某等,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其中,被告人聂某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591986.36元,被告人高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201057.79元,被告人周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为231675.22元。2020年1月15日,被告人高某某、周某某被查获归案;2020年1月16日,被告人聂某被查获归案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:
(一)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,通过被告人高某某的联系,阳××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益××公司和捷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,价税合计人民币4621610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671516.10元。
(二)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,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的联系,阳××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冬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,价税合计人民币1616276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231675.22元。
(三)2018年9月,阳××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绿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,价税合计人民币302900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41779.32元。
(四)2015年3月至6月间,阳××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创××公司和利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,价税合计人民币808498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117474.03元。
(五)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,通过被告人高某某的联系,阳××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为颐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,价税合计人民币4361186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633676.55元;为汇×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张,价税合计人民币6165660元,税额合计人民币895865.14元。

一审法院观点

阳××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被告人聂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被告人高某某、周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,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其中被告人聂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、被告人高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,对被告三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。鉴于被告人高某某、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均可依法从轻处罚,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亦可依法从宽处罚。故判决:一、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二、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三、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四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、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告人周某某。

二审法院观点

阳××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聂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高某某、周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其中聂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、高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,对三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。鉴于高某某当庭认罪,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涉案公司相关抵扣税款均已补缴,可依法从宽处罚。一审法院根据聂某、高某某、周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,定罪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惟判处罚金不当及考虑高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及相关情节,可再予从宽处罚,依法予以改判。

判决结果

撤销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;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原审被告人聂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上诉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
明税点评

虚开发票类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,损害国家税收利益,所以对于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。市场主体应该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但是如果存在虚开行为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,根据法律规定,将不再对相关个人判处罚金,所以被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积极为自己辩护,争取适当的量刑。

法条链接

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版权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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